自利性的人组成的财团必然同样是自利性的,现在财团开始跨出国界,逐步向全球化发展,这时候种族、国籍的概念在淡化,财团成为某种超越文化、超越种族、超越国家的存在,它的自利性将会超越种群的利益取向。
埃迪特遇到的gsk,不过是这种自利性的充分体现,不仅gsk,还有很多很多跨国财团在做类似的事情,它们在灾难中发财,它们甚至直接制造灾难,鼓动灾难,仅仅为了在其中寻找利益空间。为了利益,哪怕制造社会动·乱它们也在所不惜——这才是财团的本来面目!
数据联盟的出现促成了一项悬而未决的事情的解决,这就是关于隐~私@权的法律纠纷!
当初因为通用利用轨迹2.0的强势崛起,引发了相关各方的剧烈对抗,并且激起了关于信息化时代个人隐私权的界限以及个人数据所有权、获利权的大争论。
现在数据联盟出现了,那么关于个人数据的相关权利问题就必须尽快走出一个结果了。
严格来说,数据联盟就是世界五百强的扩大化联合体,它们能够动用的社会资源已经达到一笑倾人国的程度。
在如此强势力量的介入之后,数据隐私权的争论迅速结案,一个法律定义很快给出。
在这个定义中,用户隐私数据被界定成两种,一种是存储于各类介质上的数据本身,以及被他人获知和阅读的数据。
计算机系统本身的性质与照片、纸质档案等同,它们本身是没有生命的,所以用户数据在计算机系统内的流转并不视为侵权。只要没有观察者的介入,只要这份用户数据不被人阅读,那么就不存在侵权行为的主体。
只有当用户数据不经用户本人同意,无关观察者实际阅读了这些数据,才能真正意义上构成侵权。
从这个角度来解释,数据联盟只需要对用户数据进行自动的程序化运算,不让他人看到原始的用户数据,那么数据联盟就根本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。
按照这个法律定义,简单一句话总结就是——利用可以,展示不行!
只要数据联盟能够保证,原始数据不被人看到,这些数据始终从这个硬盘移到那个硬盘,一直没有人刻意去调阅查看,那么这不构成隐私权的侵犯。
这是一个利于数据联盟的法律定义,这个定义得出之后,各国最高法很快先后认可这个定义,并且发布了相应的司法解释。
如果认真追究的话,我们会发现,在信息化时代,数据实际上是一种虚拟资产,或者虚拟资源,按照物权法进行延伸的话,消费者应该天然拥有这些虚拟资产的所有权。
但是这条司法解释出来以后,它相当于直接赋予了各大财团拥有这些虚拟资产的使用权——零成本的使用权!
这时关于数据隐私权的争论正式告一段落,这些财团们对于用户数据的利用再也不存在任何障碍了。